3月22日,日前,因對此前踩雷的兩期債券轉讓價格不滿,金元順安基金將債券主承銷商瑞信證券告上法庭。根據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民事裁定書顯示,此前金元順安基金的資管計劃購買、持有了“16玉皇03”、“16玉皇04”兩期債券,瑞信證券系該兩期債券的主承銷商,而張某為瑞信證券具體負責該兩期債券承銷工作的項目負責人。
據悉,2019年11月21日與2019年12月12日,山東玉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玉皇)未依約向資管計劃履行“16玉皇03”、“16玉皇04”的回售支付義務。此后,山東玉皇于2020年11月5日經法院裁定進行破產和解,法院對資管計劃因“16玉皇03”、“16玉皇04”所享有的債權總金額約1.07億元予以確認。
然而,在金元順安基金看來,“16玉皇03”、“16玉皇04”的《募集說明書》等文件中與發(fā)行人償付能力相關的重要內容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等情況,構成了債券欺詐發(fā)行、虛假陳述,嚴重影響了基金公司對山東玉皇償債能力的判斷。金元順安基金主要列舉了兩項理由,一是《募集說明書》未披露山東玉皇存在嚴重人格混同的問題,對關聯(lián)關系、關聯(lián)交易的記載也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二是《募集說明書》虛假記載山東玉皇的財務利潤、資產負債等情況,所披露的財務數據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
金元順安基金表示,因破產和解過程中擬定的清償方案對債權人極為不利,金元順安基金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以約1067萬元的價格(相當于債權總金額的10%),轉讓了資管計劃所享有的債權。
此外,金元順安基金還認為,瑞信證券作為“16玉皇03”、“16玉皇04”的主承銷商,而張某作為具體負責債券承銷工作的項目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和勤勉盡責義務,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對于金元順安基金的起訴,法院予以駁回。據悉,瑞信證券以該案件不屬于法院主管范圍,要求法院駁回。瑞信證券表示,涉案債券的《募集說明書》載明,與《債券受托管理協(xié)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瑞信證券認為,金元順安訴請瑞信證券對債券發(fā)行人山東玉皇的虛假陳述行為(如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訴請的前提是山東玉皇未盡相關義務,因此,前述訴請應屬與《債券受托管理協(xié)議》有關的爭議。
法院表示,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募集說明書》中載明,投資者認購或持有本次公司債券視作同意債券受托管理協(xié)議、債券持有人會議規(guī)則及債券募集說明書中其他有關發(fā)行人、債券持有人、債券受托管理人等主體權利義務的相關約定。本協(xié)議項下所產生的或與本協(xié)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首先應在爭議各方之間協(xié)商解決。
如果協(xié)商解決不成,應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其當時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和仲裁程序進行裁決。仲裁地點為北京。瑞信公司、張帆、瑞華會計師事務所關于虛假陳述責任承擔的聲明也為《募集說明書》的一部分。
根據上述約定,債券投資人持有本案所涉?zhèn)暈槠渫狻赌技f明書》載明對發(fā)行人、債券受托管理人的約束,前述仲裁條款即對其產生法律約束力。故金元順安公司要求瑞信公司、張帆、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應通過仲裁程序解決,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綜上,瑞信公司的主管異議成立。
最終法院認定,金元順安基金要求瑞信證券、張某、瑞華會計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應通過仲裁程序解決,駁回了金元順安基金的起訴。
據官網介紹,玉皇化工成立于1986年,位于山東省菏澤市,從一個村辦集體小廠起步,已發(fā)展成為一家民營股份制大型跨國企業(yè)集團,主營業(yè)務涵蓋化工產品的研發(fā)、生產、銷售以及物流運輸、新能源電池、房地產開發(fā)等領域。
Wind數據顯示,“16玉皇03”、“16玉皇04”的發(fā)行規(guī)模都是5億元,其中“16玉皇03”的上市日期是2016年12月12日,摘牌日期是2021年11月20日;“16玉皇04”的上市日期是2016年12月22日,摘牌日期是2021年12月11日。
2019年11月21日,本是玉皇化工旗下“16玉皇03”回售日,但其未能按時完成回售兌付發(fā)生違約,違約金額為5億元,并因此觸發(fā)一筆3億美元6.625%美元債的交叉違約。2019年12月12日,尋求“16玉皇03”回售展期失敗后,玉皇化工又發(fā)生了一筆5億元的“16玉皇04”回售違約。
目前玉皇化工僅存續(xù)上述兩只債券,并且全部違約,違約金額10億元。
中介機構是否需要為債券違約背鍋?有債券投資人士認為,出現(xiàn)這種情況,可能是因為券商投行作為中介機構不盡責,有些投行可能為了發(fā)債故意隱瞞一些東西。中介機構是否要承擔連帶責任,可能更多需要起訴方證明中介機構是否存在明顯的未能盡責義務,或者是否存在中介機構與發(fā)行方存在串通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
頭圖來源:圖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