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產經(jīng) >

環(huán)球速讀:孕前提前選定特級月嫂,產后公司竟失聯(lián)?法院判了

2022-09-11 19:57:37 來源:瀟湘晨報

孕期提前找到特級月嫂并簽訂合同,產后卻聯(lián)系不上,一番搜尋后結果在網(wǎng)上發(fā)現(xiàn)有關該公司已倒閉的消息,華女士據(jù)此認為對方公司是在經(jīng)營異常的情況下誘導自己簽下合同,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華女士一紙訴狀將對方告上法庭。


(相關資料圖)

近日,上海徐匯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公司未能履行其合同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但原告華女士主張被告是在經(jīng)營異常情況下誘導原告簽訂合同,對此并無證據(jù)予以證明。

2021年7月13日,華女士與被告公司簽署了一份《家庭服務平臺合同》。合同主要約定內容為:該公司為華女士提供特級月嫂服務,服務時間26天,華女士一方預產期為2022年1月3日,合同金額為14500元,優(yōu)惠500元,首選月嫂童某某,可無條件更換或退款。

2021年12月28日,華女士向自己的母嬰顧問錢某表示其已經(jīng)生好寶寶了,詢問月嫂在其出院后是否可以到位,然而錢某卻始終未予回復。

華女士稱,狐疑之下,自己在大眾點評APP上發(fā)現(xiàn)多條反饋被告公司已倒閉的評價。華女士據(jù)此認為被告公司不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希望被告公司予以退回服務費用,然而通過微信、電話等方式均無法聯(lián)系上該公司。

經(jīng)其多方了解,從2021年下半年開始被告公司即存在拖延履行合同、欠付月嫂工資及無法聯(lián)系的情況。

華女士認為,被告公司在已存在經(jīng)營異常的情況下仍誘導原告簽訂合同,其行為已涉嫌詐騙,且第三人沈某作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存在與公司資產混同的情況,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被告訴至法院。

被告公司書面辯稱,雙方確于2021年7月13日簽訂《家庭服務平臺合同》,且華女士于當日已支付預付款14000元,雙方尚未實際履行服務合同。因被告公司經(jīng)營問題導致無法履行合同,同意解除合同并返還華女士14000元。但解除合同的時間應為2021年12月29日。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于2021年7月13日簽訂《家庭服務平臺合同》,雙方成立合法有效的服務合同關系。根據(jù)雙方約定及該合同訂立目的,被告需在特定時間段為原告方提供月嫂服務,然被告屆時卻未能履行其合同義務,致使原告方目的無法實現(xiàn),故原告方訴請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同時被告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在案原告主張被告是在經(jīng)營異常情況下誘導原告簽訂合同,但對此原告并無證據(jù)予以證明,故其要求確認合同解除日為2021年7月13日依據(jù)不足,法院認定解除日為2021年12月29日。

記者 | 季張穎

標簽: 簽訂合同 履行合同 解除合同 合法權益 合同義務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