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4月26日率眾闖入公司辦公區(qū)搶走公章,到7月7日帶人進入公司撬開保險柜拿走資料,公司創(chuàng)始人李某慶導演的“奪權”連續(xù)劇,終于在第二集以“主演”被行政拘留收場。
7月8日晚間,北京朝陽警方發(fā)布情況通報。通報稱,7月7日7時許,違法行為人李某慶(男,55歲)糾集他人,在朝陽區(qū)靜安中心某公司辦公場所內(nèi),采取強力開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擾亂了該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目前,朝陽公安分局已將李某慶等4名違法行為人依法行政拘留。
“違法”的定性和“行拘”的處罰,是警方依據(jù)法律對李某慶“武力奪權”作出的否定評價。盡管李某慶表示“無論面臨何種處罰,我坦然承當”,但他同時還稱“我作為股東會和董事會選舉的董事長,依據(jù)股東會決議,帶領管理團隊接管公司,于理有據(jù),于法有依”,“求仁得仁,又何患哉”——依然把“武力奪權”當成“依法接管”,說明他對警方的處理其實并不服氣,他也并不認為自己違了法。
李某慶的“不服”,可能源于兩點:其一,自己已經(jīng)被重新“選”為董事長,接管公司理所當然,至于使用何種手段,那是他的自由;其二,公司是他創(chuàng)辦的,是他跟老婆的“夫妻店”,奪權是他跟老婆的“家事”,外人管不著。
關于第一點,李某慶的“當選”是否有效,法律上存在諸多疑問,比如股東會召開程序是否合法?股東會的一系列決議是否合法?法律界眾說紛紜??紤]到相關訴訟正在進行中,筆者不想置評。但毫無爭議的是,即便“當選”有效,接管公司也絕不能任性妄為,否則國法不答應。
重點說第二點。何謂公司?它是企業(yè)的一種組織形式,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組織”“社團”這兩個關鍵詞,鮮明體現(xiàn)出公司的形態(tài)特征:它完全脫離個人色彩,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相互獨立,股東個人的生存安危不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唯其如此,公司才能存續(xù)時間長、穩(wěn)定性高。創(chuàng)始人也好,董事長也罷,對公司再重要、地位再高,從法律上講也只是公司的一員;“夫妻店”也好,家族企業(yè)也罷,既然成立了公司,公司事務就不再是私事、家事,而是公事,必須受到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嚴格約束。法治社會,一家知名現(xiàn)代公司的創(chuàng)始人,居然把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這樣重要的公司事務當成“家事”,繼而按照處理家事的方式“奪權”,實在讓人遺憾。
李某慶導演的“奪權”連續(xù)劇,對公司的傷害是顯而易見的。作為民營企業(yè),公司走到今天實屬不易。保護民營企業(yè),重點在法治。違法要治,同時也要讓民營企業(yè)家明白:公司姓“公”不姓“家”,公司控制權可以“爭”但不能“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