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節(jié)將至,戀愛時的你儂我儂,紅包一發(fā)情意濃濃;分手后的翻臉無情,刪除拉黑不再聯(lián)系?,F(xiàn)實中,不少情侶在分手后,因之前的經(jīng)濟往來“剪不斷、理還亂”,甚至雙方對簿公堂。戀愛期間的花費名目眾多,有節(jié)日的禮物、有表達愛意的轉賬、有代付的各種費用,甚至還有結婚彩禮,那么以上種種財物款項在分手后還能否要回呢?小編給大家總結了幾種情形,下面對第一種情形進行解讀。
問題:
戀愛期間的轉賬是否要返還?
1.表達愛意的轉賬、日常消費性支出無權要求返還。
一般而言,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物贈與或日常消費支出具有紀念意義的“520”“1314”等紅包或者紀念日禮物,在沒有其他證據(jù)的情況下,一般視為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日常開銷,不應返還。
2. 大額的經(jīng)濟往來,明顯超出正常開支的花費,更容易被認為是當事人一方基于結婚目的的贈與,可視為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結婚條件無法成就時應當返還。
問題:
彩禮是否要返還?
以結婚為目的的彩禮給付應當返還。根據(jù)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但是需有相關證據(jù)證明轉賬的性質(zhì)確實是彩禮。
注:以下情形彩禮不予返還: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標簽: 經(jīng)濟往來 剪不斷理還亂 情侶分手 轉賬能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