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人243萬元的積蓄被郵政儲蓄銀行南京江寧支行(以下簡稱郵儲江寧支行)原行長挪用,后該行長因犯挪用資金罪獲刑。受害人李先生一家要求銀行賠償,卻被銀行拒絕。李先生一審勝訴后,南京中院在二審時作出了發(fā)回重審的裁定。
“已經(jīng)在南京江寧法院開庭前調(diào)解會議幾次了,但銀行以我們存錢后沒有經(jīng)常查詢?yōu)橛?,認為我們應該承擔責任。”3月16日,李先生向上游新聞記者表示。據(jù)多份調(diào)解筆錄顯示,郵儲江寧支行答辯稱,儲戶在處理自身存款過程中,沒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自身存在過錯,因此應自行擔責。
▲涉案銀行稱儲戶存在過錯。 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銀行行長挪用資金被判2年3個月
李先生介紹,2008年,為幫時任江寧郵政局岔路口支局局長(后改為郵儲江寧支行)時某寧完成儲蓄任務,李先生一家分別使用3個身份證在其銀行存入了135萬元。在之后的10年時間里,為了幫時某寧完成儲蓄任務,135萬元儲蓄款每年會連同當年利息一起再存入郵儲江寧支行。
據(jù)李先生提供的存折信息顯示,2008年1月6日開戶后,3本存折共計存入135萬元,之后每年12月至次年3月間,都有本金及利息的支取再存入信息。到2018年12月,3本存折余額共計243萬多元。而當家里要用錢時,才發(fā)現(xiàn)錢取不出來了。報警后發(fā)現(xiàn),除第一筆存款信息是真實的外,存折上其他存取記錄都是假的。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2020)蘇0115刑初84號《刑事判決書》顯示,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間,時某寧在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南京江寧區(qū)分公司(即郵儲江寧支行)工作期間,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戶李某、陳某、胡某存款共計2430109元。因犯挪用資金罪,時某寧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并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郵儲江寧支行2430109元。
針對時某寧挪用公款一案,郵儲江寧支行時任負責人曾回應上游新聞記者稱,作為被害單位,郵儲江寧支行認為法院對時某寧的定罪不準,已申請檢察機關(guān)抗訴。2023年3月16日,記者核實了解到,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經(jīng)證實,涉案存折中的流水信息系偽造。 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涉案銀行認為儲戶和中間人應擔責
刑事官司判了,但錢還是要不回來。于是李先生一家將郵儲江寧支行告上法庭。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2020)蘇0115民初11031號《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后認為,儲蓄機構(gòu)應當保證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違反規(guī)定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本案中,李某、陳某等將存款交付給時某寧,由時某寧開設郵政儲蓄存折賬戶,并由時某寧辦理款項存取,存折均加蓋有“南京江寧岔路口郵政儲蓄”的印章,時某寧原系岔路口分局局長(后為江寧支行岔路口郵儲銀行營業(yè)所),李某、陳某等有理由相信時某寧系履行職務行為,其與郵儲江寧支行構(gòu)成儲蓄存款合同關(guān)系。為此,法院作出郵儲江寧支行返還儲戶存款的判決。
因不服判決,郵儲江寧支行提出上訴。2022年5月13日,南京市中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的《民事裁定書》。
“之后,江寧區(qū)法院召開了幾次庭前會議、調(diào)解和開庭,郵儲江寧支行認為一審判決有誤,不愿意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一直拖到現(xiàn)在。”李先生說。從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17日,該案重審經(jīng)歷了6次庭前會議、調(diào)解和合議庭開庭。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時某寧挪用儲戶存款243萬元。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據(jù)上游新聞記者獲取的相關(guān)筆錄信息顯示,對于一審判決,郵儲江寧支行認為銀行與涉案儲戶之間不構(gòu)成儲蓄合同關(guān)系,系委托時某寧處理,且長期不查詢不符合常理。另外郵儲江寧支行還在1月17日的合議庭庭審中提到,在銀行工作人員實施的犯罪活動中,如果原告(儲戶)自身存在過錯,此種情況下,應當由原告以及時某寧承擔損失。因為原告在處理自身存款中,也沒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此外,郵儲江寧支行還認為,陳某、李某等人與時某寧是通過中間人介紹,因此中間人應承擔主要責任。
對于郵儲江寧支行的說法,李先生等人并不認同。“這么多年過去了,錢拿不回來。銀行員工挪用資金銀行可以先行賠付后,再進行追償。不能坑儲戶的錢。”李先生認為。
3月16日針對此事,郵儲江寧支行相關(guān)負責人回應上游新聞記者稱,此事由郵儲南京分行專人負責,并提供了相應電話,而郵儲南京分行工作人員在了解采訪意圖后掛斷電話,此后拒絕接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