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溫州市平陽縣交通運輸局近日作出行政處罰。溫州博建交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因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被平陽縣交通運輸局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主要違法事實: 2023年3月31日15時20分,平陽縣交通運輸局執(zhí)法七中隊人員來到平陽縣南雁鎮(zhèn)南雁大街72號,對平陽縣南雁鎮(zhèn)雁山村興雁路通自然村農村公路工程項目進行安全臺賬檢查,執(zhí)法人員出示執(zhí)法證件表明身份后,現場人員吳勇成配合了檢查,并出示了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本人身份證,教育培訓活動和安全會議的相關臺賬。根據臺賬顯示,其存在安全會議的簽名,李莊義、趙方林、雷順迎的簽名筆跡非常相似。詢問其實際會議和活動開展的情況,吳勇成稱實際上確實有如實召開會議,但是記錄是后面補上去的,簽名也是由雷順迎代簽的。其行為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責令限期改正并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溫州博建交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工行平陽昆陽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瀟湘晨報綜合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