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提醒
違規(guī)野外用火
過失引發(fā)火災
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
是會構成失火罪的
近日,由尋烏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謝某某失火案宣判,法院判處謝某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案情回顧
今年1月上旬,被告人謝某某獨自一人在自家果園上干活。在回家之際,謝某某站在果園旁的小路上,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了一根香煙,之后將抽剩的煙頭扔在小路邊,煙頭引燃干燥易燃物,引發(fā)森林火災。
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起該起森林火災面積達到8公頃多,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余元。
法條鏈接
失火罪,是指過失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過失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級人民檢察院、江西省公安廳《關于辦理失火和消防責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
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燒毀15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
4、過火有林地面積為2公頃以上。
檢察官提醒
防火無小事,務必要防患于未“燃”。煙頭雖小,但其中心溫度可達700-800℃,未完全掐滅的煙頭落在比較干燥、疏松的可燃物上,經過1至3小時就會引發(fā)場森林火災。不少人在抽完香煙之后便隨意丟棄,卻忽略了“小煙頭”的大危害。尋烏縣檢察院在此提醒廣大市民朋友,請注意文明規(guī)范野外用火,堅決避免因個人原因給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帶來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