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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漢林涉嫌受賄千余萬受審 被判無期

2019-11-14 15:09:29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被告人吳漢林在法庭上受審

9月4日,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對梅州市原紀律檢查委員會干部吳漢林涉嫌受賄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被告人吳漢林,男,漢族,1982年1月23日出生,本科文化,中共黨員,被捕前系梅州市司法局主任科員,2009年1月至2012年11月9日任梅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干部。2013年1月24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執(zhí)行逮捕。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漢林在梅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期間,利用其查辦案件之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魏某球、房某瑜共計人民幣1029萬元、港幣22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2012年6月,梅州市拍賣行副處級干部魏某球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梅州市紀委調查,為得到時為梅州市紀委紀檢監(jiān)察二室干部吳漢林的關照,2012年7月1日晚,魏某球在梅州市火車站進城大道送給吳漢林人民幣4萬元。

2012年7月31日至9月10日,吳漢林利用其抽調至廣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4.09”專案組,調查梅縣嘉園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房某瑜涉嫌違法違紀之機,先后7次共收受房某瑜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025萬元、港幣22萬元。

案發(fā)后,偵查機關扣押贓款人民幣631.9548萬元及贓款購買的路虎極光、豐田銳志小轎車各一輛。

在法庭上,被告人吳漢林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無異議,并在最后陳述中說:“我對我的罪行全部承認,這些犯罪事實如我所說,我很后悔,我的行為已經(jīng)嚴重影響國家工作人員的形象,我誠心悔過,希望法庭對我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公訴機關指控認為:被告人吳漢林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1029萬元,港幣22萬元,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之規(guī)定,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情節(jié)嚴重,數(shù)額巨大,短時間內多次收受賄賂,短短一個多月,就收受了1000多萬,性質惡劣,應予嚴懲,但鑒于其有自首情節(jié),且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以及法庭開庭審理時有較好的認罪態(tài)度,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據(jù)此,建議法庭判處其無期徒刑。

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法院將擇日宣判。(汪次安)